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 暨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暨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从事林产化学与工程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放基金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二条 开放基金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面向国内外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鼓励国内外社会各界科技研究人员前来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正式受聘或就读于项目依托单位,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研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意见;在读博士或博士后须由本人导师推荐。

(三)课题组主要成员中,至少有一位甲方(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暨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参与课题合作研究。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暨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按照专家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专家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专家评议的结果,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查、并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定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通知所有申请者。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向本重点实验室15日内签订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有:

(一)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二)管理和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

(三)课题验收;

(四)向本实验室或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十条 在开放基金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每年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一次课题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在开放基金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需书面申请,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结束后,合同签订方(被资助方)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结题评审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按合同要求指标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使用,剩余经费退回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处

(一)课题负责人因病或去世无法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且未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课题负责人离职脱岗时间超过半年,且未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三)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四)科研课题经费挪作他用拒不整改的;

(五)未完成合同指标的;

(六)未经同意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本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基金课题资助下产生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取得的成果,为重点实验室与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必须按规定规范标注,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如发表论文,重点实验室成员单位为“广西民族大学,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英文:Key Laboratory of Chemistry and Engineering of Forest Products,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Chemistry and Engineering of Forest Products, Guangxi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Chemistry and Engineering of Forest Products,Guangxi Minzu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6, China);如申请专利,需署名广西民族大学,专利权归广西民族大学与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一般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1~2万元,重点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为3~4万元,每项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时间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拨至开放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暨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广西民族大学)开放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暨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广西民族大学)负责解释




广西林产化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

林产化学与工程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

20231120